供应链人权合规新常态:美欧监管趋同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6-04-11南宫28官网,南宫28官方网站,南宫28APP下载
本文系统梳理美国、欧盟、英国等核心法域供应链人权合规的立法框架与最新执法动态,拆解全球监管的共通底层逻辑与跨境协同机制,剖析该趋势对中国出海企业带来的系统性影响,并结合合规实践提炼核心思路,为中国企业适配全球供应链合规新规则提供启示。
2026年3月,美国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Trade Act of 1974, Section 301, 19 U.S.C. § 2411)第301(b)项[1],针对全球数十个经济体启动强迫劳动专项301调查,其核心审查标的并非单一企业或产品,而是相关经济体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国际贸易”的制度体系、执法能力与执行效果,这与此前所谓的《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UFLPA, Pub. L. 117-78)聚焦边境货物管控、单一企业核查的定位形成互补,构成美国供应链合规监管的“国家+企业”双重维度。
一旦被认定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做法,美国可采取加征关税、行业性进口限制、交易禁令等单边贸易措施,影响覆盖整个行业与国家层面。
而本次301调查的深层影响,更在于美方试图通过关税压力形成制度倒逼:生产国是否具备美方所谓的“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能力,将成为决定该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关税成本的关键变量。在此背景下,不排除相关国家为争取相对有利的关税待遇,效仿美国推出UFLPA式供应链溯源执法措施,要求出口商提供全链条劳工合规证明,客观上推动美国的监管逻辑与执法模式向全球辐射延伸。
叠加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基于UFLPA的常态化扣货执法,美国已形成“国家制度审查+边境货物暂扣+关税制裁”的三重施压体系,供应链人权合规不再是企业的“选答题”,而是进入美国市场的硬性前置门槛。
欧盟是全球供应链人权合规监管的重要推动者,目前已构建起以CSDDD为过程约束、FLR为结果禁令的双重强制监管体系,实现对企业全供应链运营与产品市场准入的全流程覆盖,且监管颗粒度细化至供应链每一个环节[2]:
CSDDD:即《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 Directive (EU) 2024/1760 as amended by Directive (EU) 2026/470)。该指令聚焦企业尽职调查义务,要求符合规模门槛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覆盖企业自身运营、子公司及供应链中的商业伙伴,重点识别并防范强迫劳动、童工、不合理工时、职业健康安全等核心风险。同时强制企业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包括风险排查、内部举报、违规整改、补救措施等,确保尽职调查并非“形式化核查”,而是落地见效的风险管控。2026/470号修订指令以减轻企业合规负担、提升欧盟产业全球竞争力为核心立法目的,对CSDDD的强制适用门槛作出调整;
FLR:即《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FLR, Regulation (EU) 2024/3015)[3]。条例聚焦产品市场准入禁令,明确任何在欧盟市场投放、销售或出口的产品,均不得由强迫劳动生产,且适用范围覆盖生产链任一环节——即便仅产品的单一组件、某一生产阶段存在强迫劳动,即可触发对最终产品的市场禁令。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关被赋予刚性执法权,可对涉险产品采取扣押、禁止投放市场、责令撤回或销毁等措施[19],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威慑[4]。需要注意的是,FLR的全链条刚性禁令要求不受CSDDD尽职调查门槛调整的影响,产品供应链任一环节存在强迫劳动,均会触发市场禁令。
与美国UFLPA所采用的“可反驳推定”规则不同,欧盟FLR采取由主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行政调查模式。但在实践中,企业仍负有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须完整提供供应链信息及尽职调查材料;若企业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主管机关可依据其他可获得信息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裁定,本质上仍对企业形成高强度的合规举证与证明压力[4]。
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 LkSG, BGBl. I 2021 No. 59, p. 2959)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5],是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将供应链人权尽职调查纳入强制性法律框架的典型,为欧盟CSDDD的落地提供了实操参考。该法适用门槛持续降低,2023年适用于员工超3000人的企业,2024年起降至1000人,覆盖所有在德国设立总部或主要营业地的企业,以及满足员工规模门槛的外国企业在德分支机构。法定义务全面覆盖企业自身运营及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供应链层级,要求企业系统性识别、预防、补救人权与环境风险[6]。
LkSG要求企业建立全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每年开展常规风险分析,针对高风险领域开展专项分析,覆盖强迫劳动、童工、歧视、职业健康安全及特定环境风险;同时要求企业制定正式政策声明、采取预防性管控措施、建立内部举报机制,若发现供应商存在严重违规且拒不整改,企业需终止业务关系。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为专属执法机构,对违规企业可处以最高80万欧元罚款,年营业额超4亿欧元的企业,罚款可达全球年营业额的2%,且违规企业将被禁止参与德国公共采购合同。
英国2015年颁布的《现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5, MSA 2015, c. 30)[7]是全球首部针对供应链现代奴役问题的专门成文立法[6],其第54条明确要求年营业额超3600万英镑且在英开展业务的商业组织,每年发布“防止现代奴役声明”,披露其为防止自身供应链环节上的强迫劳动行为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该法案采用“披露主导”模式,无强制尽职调查义务与明确行政处罚,执法约束力不足。
2025年以来,英国开启立法强化进程,供应链人权合规监管从“软性披露”向“硬性执法”转型,且全面对接欧盟监管标准[8]:一是将供应链人权合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体系,《采购法2023》(Procurement Act 2023, PA 2023, c. 54)[9]赋予主管机关将违规供应商排除在公共采购名单之外的权力,以市场手段倒逼企业合规;二是英国独立反奴役专员于2025年底公布《强迫劳动与人权法案》草案建议(draft Forced Labour and Human Rights Bill)[10],拟引入民事与刑事责任、建立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机制,并废除现行的形式化声明制度,与欧盟FLR形成监管衔接。英国的立法转型,进一步夯实了欧洲区域内供应链人权合规的强制监管格局。
除美欧英德外,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同步推进供应链强迫劳动合规的立法完善与执法升级,成为全球监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Fighting Against Forced Labour and Child Labour in Supply Chains Act, S-211, S.C. 2023, c. 9)[11]已正式生效,要求特定规模的加拿大实体审查供应链,公开披露强迫劳动与童工风险状况并配套制裁措施;加拿大政府曾提议2025-26年度起两年内拨款2510万加元,强化全球事务部与边境服务局的相关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对涉强迫劳动产品的监管力度[12];
澳大利亚:2018年颁布的《现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8, MSA 2018, Act No.153 of 2018)[13]明确,年综合收入超1亿澳元且在澳运营或总部设于澳的实体,需履行供应链透明度义务;目前该国正推进法案改革,核心方向是强化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与违规处罚力度,补齐此前监管短板。
尽管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在立法体例、执法机构、举证责任配置上存在细节差异,但主要法域关于“强迫劳动”的核心内涵均与国际劳工组织(ILO)第29号公约(ILO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1930,No.29)[14]一致,并重点参考ILO认定强迫劳动的11项强迫劳动核心指标[15]。
在核心监管导向、执法机制上,各法域也高度趋同,已建立常态化的跨境政策对话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跨境联动、全域监管”的格局,企业在单一法域的合规问题,极易引发多法域的连锁执法反应。
全链条穿透式核查,无环节死角:多数法域明确,供应链合规核查不得仅局限于一级直接供应商。澳大利亚等法域强制要求延伸至二级、三级供应商乃至原料开采、外协加工点、劳务提供方等上游最末端环节[16];加拿大则通过“控制”定义实现集团内穿透,覆盖子公司及孙公司[17]。欧盟FLR仍维持全链条刚性禁令,明确产品供应链任一环节存在强迫劳动即触发市场禁令,要求企业实现全环节溯源与管控[18],该要求并不受欧盟企业尽职调查实操规则调整的影响。
刚性边境处置权,直接阻断市场流通:美欧加等国均赋予执法机关对涉嫌强迫劳动产品的边境拦截与市场处置权,这是最直接、最具威慑力的执法手段,企业将面临即时性的商业损失。美国CBP可依据UFLPA对涉险货物实施暂扣、退运甚至没收;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可依据FLR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涉险产品采取扣押、销毁等措施[19];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也已启动常态化的涉险货物扣留与拒入执法。且此类执法无需等待司法判决,仅基于“合理怀疑”或“实质性关切”即可启动,合规风险直接转化为商业损失。
多元执法触发渠道,舆情与举报成高频诱因:所有法域的执法启动均不以生效司法判决为前提,触发渠道高度多元,非官方信息成为重要的调查线索来源。欧盟FLR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可基于国际组织、研究机构的信息形成“实质性关切”并启动调查[19];而在实践中,媒体报道、NGO报告、企业内部员工/前员工举报、同业举报等,是美欧英等国启动强迫劳动调查的高频诱因,企业的声誉风险与法律风险高度绑定,一次用工问题的舆情曝光,即可触发监管核查。
举证责任向企业倾斜,自证合规成为核心要求:尽管存在“美国企业完全举证”与“欧盟主管机关举证”两种模式,但实践中企业的合规证明压力与举证负担均大幅上升,本质上均要求企业自证合规。美国UFLPA采用严格的“可反驳推定”,高风险地区/行业的产品直接推定存在强迫劳动,企业需提供“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推定;欧盟虽由主管机关举证,但企业若拒绝配合、无法提供完整材料,将面临不利后果。简言之,全球供应链合规已进入“拿不出证据,就是有问题”的新常态。
美欧英加澳等国通过政策对话平台、信息共享系统与立法协同,建立起常态化的跨境协同网络,监管信息跨法域互通、执法行动跨法域联动,使企业合规风险呈现跨境传导特征。
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TTC)框架下的贸易与劳工对话(TALD),是双方专门讨论供应链强迫劳动等贸易劳工问题的官方核心平台。TALD于2022年5月第二次TTC会议正式设立,已多次举行技术与部长级专题会议。
2023年5月,在第四次TTC部长级会议期间,双方召开第二次TALD部长级会议,美欧社会伙伴方提交了打击强迫劳动的联合政策建议[20]。2024年9月,双方进一步通过TALD平台开展深度技术交流,分享政策实施经验,“持续推动监管规则与执法尺度的趋同”[21]。
欧盟依据FLR第16条及其实施细则,在市场监督信息系统(ICSMS)内专门设立“强迫劳动模块”25,实现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欧盟海关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可交换信息包括:疑似强迫劳动线索通报、调查支持请求、执法决定与处罚结果、产品详细溯源信息(海关编码、原产地、制造商等)。这一机制使成员国在发现跨境强迫劳动风险时,能快速向对应国家传递线索,形成欧盟内部“线索互通、执法联动”的闭环。
此外,欧盟委员会将于2026年6月14日前上线“强迫劳动风险区域或产品数据库”[22],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等权威国际组织,将成为各成员国启动调查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统一欧盟内部的监管判断标准。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通过立法改革协同,逐步融入美欧主导的全球供应链人权合规监管网络[23]。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其《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 BGBl. I 2021 No.59)的执法实践为欧盟CSDDD的落地提供了实操参考[24]。
上述机制共同强化了合规风险的跨境传导效应:企业在某一法域面临的处罚或市场限制,可能通过欧盟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在成员国间传导,同时通过政策趋同与信息共享渠道,间接影响其他法域的监管预期。
2024年,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以涉嫌使用强迫劳动生产为由,扣留了一批中国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涉及货物价值约500万美元[25]。
作为全球供应链的重要参与者,中国企业应对全球供应链人权合规监管趋同与跨境协同的核心思路,是摒弃被动应对、临时补证的短期思维,转向系统性、常态化的合规能力建设,以国际劳工组织(ILO)第29号公约及11项强迫劳动核心指标[26]为基础,对标OECD准则和美欧英核心立法要求,搭建覆盖用工管理、供应商管控全链条的统一合规核心体系,尽可能在一套体系的基础上,实现适配全球的效果。
同时,企业应注意对供应链实施分级分类的穿透式管控,绘制全链条可视化地图,建立供应商合规准入与退出机制,筑牢源头风险防线,强化全流程证据留痕并搭建专门的证据档案库,构建可快速自证合规的举证体系,建立外部舆情监测与内部匿名举报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合规风险前置化解。
在此基础上,企业应结合美国/加拿大、欧盟/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不同法域的监管特点、执法重点与举证要求,在统一体系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合规执行策略,实现精准适配,将合规能力转化为企业出海的核心竞争力。
[3] 该条例于2024年11月19日获最终通过、12月13日整体生效,核心禁令条款于 2027 年 12 月 14 日正式实施。
[15] 利用脆弱处境、欺骗、限制行动、隔离、身体和性暴力、恐吓和威胁、扣留身份证件、拖欠工资、债务奴役、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过度加班。
业务领域:危机处理与政府调查应对、企业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公司纠纷以及民商行政案件的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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